当事人:东阳市南马其高红木家具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3MA2DB59F6U;经营者:许其高;经营者身份证号码:330724196901185659;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南马镇南新村塔山下。
2019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查明,当事人主要进行非花红木家具加工生产,正在生产,厂房六楼设有喷漆车间,未安装任何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有一名员工正在六楼喷漆车间进行喷漆作业,挥发性有机废气经排风扇排放。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壹佰元整(651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你应当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帐户(收款银行:东阳市农业银行;户名: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帐号:19635101040000506;汇款用途:市环保局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19日欢迎光临 义乌网(yiwu.cn) (http://www.yiwu.cn/) | Powered by Discuz! X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