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进一步明晰了生活垃圾分类的各方管理责任,并加大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然而,在《条例》施行当天,就有人受到了处罚。
5月1日上午9点15分,一名女子将黑色塑料袋随意丢在兰溪市云山街道人民北路两定四分投放点,而这一幕刚好被正在路面巡查的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云山中队执法队员撞了个正着。执法队员当即上前制止,并现场徒手翻查垃圾,只见里头混着香蕉皮、饮料瓶、纸巾等,散发着难闻的气味。
“之前不是已经跟社区一起给你们发放了垃圾分类指引手册,进行了详细讲解,怎么还是混在一起乱丢?”面对执法队员的询问,当事人王某有些不好意思:“今天五一放假,还以为管理会松一点,就偷了个懒一股脑儿都装进了塑料袋,没想到还是被你们查到了。”
上午9点40分,当事人王某到执法中队接受处罚。王某的行为违法了《条例》第二十七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的规定。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经过教育,王某认识到了错误,承诺今后一定认真做好分类工作。
同样,5月1日上午,在金华开发区和信路一水果店,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三江中队的执法人员立案查处了新规执行以来,开发区首例垃圾未分类投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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