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4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记1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