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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庭上辱骂、威胁被告律师?金华两个旁听人员分别被罚8万和3万! [打印本页]

作者: 美燕520    时间: 2020-9-14 09:23
标题: 法庭上辱骂、威胁被告律师?金华两个旁听人员分别被罚8万和3万!
9月3日,金华永康市人民法院对两个旁听人员朱某甲、朱某乙分别处以8万元、3万元罚款。

原因是该两人违反法庭规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事件详情

2020年9月2日,永康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某合同纠纷一案。庭审中,原告方的旁听人员朱某甲、朱某乙因不同意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多次打断诉讼参与人发言。

在审判长严肃制止其行为并告知其可在庭后提交书面意见后,两人仍在旁听席未经法庭准许随意发言,并出口辱骂、威胁被告代理律师。


在合议庭责令朱某甲退出法庭时
意想不到的一幕发生了
他直接冲到了被告席前
当面辱骂、威胁被告代理律师



该案休庭期间
朱某甲、朱某乙两人
将被告代理律师推入洗手间



处理结果

永康法院当即对朱某甲、朱某乙两人展开严肃批评教育。经教育,两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写下《检讨书》,主动向法庭承认错误,同时向被告代理律师当面解释、道歉,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鉴于两人认错态度良好,永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两人违反法庭规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分别作出罚款8万元、3万元的处罚决定。



两人按照处罚决定如数缴纳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权威不容挑战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公民可以依法旁听公开的庭审活动,但在庭审活动中,全体人员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作者: 倪秀秀    时间: 2020-9-14 10:33
到法院你们这么可以乱来呀,看看是不是亏大了
作者: 准备去司令    时间: 2020-9-14 17:37
在法院一定要管好自己,不然倒霉就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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