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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曲靖一小学生撞断同学3颗牙,被起诉索赔8.4万元! [打印本页]

作者: 怎么取名字    时间: 2021-3-2 10:36
标题: 曲靖一小学生撞断同学3颗牙,被起诉索赔8.4万元!
近日,云南曲靖杜先生上小学二年级的儿子被同学告上了法庭。原因是在2019年11月份,杜先生儿子在课间与同学发生碰撞,对方随后去医院诊断发现牙齿断裂。随后该同学便起诉杜先生一家三口和学校,并索赔共8.4万元。

2月27日,曲靖该所小学的工作人员表示,事发后,校方组织过双方调解,现对事件暂不作任何评价,等待法院的判决。


两学生相撞,一学生牙齿摔断裂

两个小学生均在曲靖某小学二年三班就读,事发于2019年11月1日上午9点52分。根据现场视频显示,被索赔的小学生站在护栏上,向后跳下来时,撞上了正在前行的小学生,两人同时摔倒在地。


据被撞小学生家长的起诉书显示,被撞后,导致孩子牙齿摔伤3颗,后经昆明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诊断,1颗摔断三分之一,另1颗摔断二分之一并坏死,还有1颗损伤并坏死。受伤后,孩子曾先后6次到昆明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就诊。


事件被告方之一杜先生表示,对方孩子摔倒后牙齿断裂,是想第一时间协调解决的。杜先生说:“我们当时也不考虑这些,我认为这也不是钱不钱的,就是个人一点心意,愿意赔偿他家1万元,但是他家就是不同意。”

随后杜先生告诉记者,原告方孩子的母亲何女士是自己另一名女儿的班主任。孩子的父亲张先生是另一所学校的校长。何女士告诉杜先生,孩子的父亲解决过很多次校园纠纷,这次自己家的孩子不用负责。何女士说:“为什么要让你们负责任多一点儿?你也看到监控了,他(孩子的父亲)当过教师也知道这个情况,解决过的纠纷也很多,他也很了解。假如是两个孩子在一起玩,或者是我家的跑着撞到你家的孩子这种情况,责任就不是这种划分了。但是监控你也看了,我儿子是很正常地在那儿,他是没有任何错的。”

伤者母亲疑利用班主任身份**难学生?
据杜先生所述,何女士一方要求总共赔偿3.6万元,杜先生负责三分之二2.4万元的赔偿,学校负责三分之一。正当杜先生考虑是否要同意时,杜先生的女儿却不愿意去上学了。

杜先生认为是班主任何女士的种种举动在故意针对女儿。杜先生说:“我姑娘自尊心有一点强,她(作业本上的)小红星已经被(班主任)涂改了,她回家就哭。后来因为一直被班主任针对,把她的小组长撤了,把她座位调到最后一排,罚她打扫卫生,(所以)我姑娘不愿意去学校读书。”


发生这些情况后,杜先生表示,事发学校曲靖市沾益区新源小学才出面调解。学校认为,杜先生的孩子负一半责任,学校负一半责任。但是杜先生还是拒绝了。

杜先生说:“发生这些情况,学校才组织我们去调解,当时我就跟学校反映,我说先把孩子弄去读书再谈其他的,但是学校一直不谈这个事,要求我们做了赔偿才可以说其他的,所以后来学校组织调解,我们就不同意调解。”

随后记者联系到了该学校工作人员:“事情的发生就是视频里看到的那样,在走司法程序之前,学校组织过调解,但是没有调解成功,现在已经是走了司法程序了,判决的结果还没有出来我们就等待判决,我个人不做任何评价,现在不止杜先生的儿子被告上了法庭,学校也被告上了法庭。”

向学校和同学一家索赔8.4万元
正当事件屡次调解没有进展时,杜先生收到了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原告在诉讼请求上写道,由于杜先生的儿子从过道栏杆往后跳,以及学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向杜先生一家三口加上学校四方索赔共计84002元。

杜先生表示,不清楚为什么金额会变成8.4万元。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已于2月23日开庭审理此案件。被告方之一杜先生认为,视频中小孩同时碰撞跌倒,很难说是谁来负责任。在沟通未果的情况下突然收到8.4万元索赔的法院传票,觉得很委屈。

律师说法

那么事件中,谁该为此担责呢?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岳屾山表示,8岁以上的儿童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杜先生表述,牙齿断裂的孩子事发时已满8周岁,需要根据民法典第1200条判断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岳屾山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是8岁以上的,如果是在学校受到人身伤害,这个时候是过错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是说如果学校有过错,这个时候学校就承担侵权责任,起诉的这一方得去证明学校有过错,学校才承担责任,这个学校不需要先来证明说自己没有过错。”

岳屾山分析,两名小孩在学校发生碰撞,确实很难衡量过错。不过不应该由一方孩子独自承担。至于最后需要各方赔偿的费用究竟有多少,只要提供了相应损失证据即可。“从整体来看,可以说这个孩子不会承担全部的责任,如果他转身就存在过错的话,另外一方在奔跑的过程中或者在校园走廊里来回跑的行为,其实也有一定过错。现在我们没法直接判断出费用高还是低,这个要具体来看他所提交的证据。如果确确实实人家就是这些钱,他就按照这个来提出(赔偿)。”

针对杜先生提出的,何女士作为班主任对杜先生女儿的种种行为,是否构成打击报复,岳屾山认为,需要举证看老师是否做出超出正常师生范畴的行为。“如果没有任何道理,你(班主任)就做一些处理,这个显然就超出了必要的合理的范畴,而且有悖于师德了。另外一方面,如果老师对这个孩子有辱骂或者侵犯,损害到孩子的人格尊严的行为,这种有可能会侵犯到孩子的名誉权,就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了。”

岳屾山补充道,无论何女士的行为如何定义,都和这次损害赔偿的案件无关。“至少在法律上来讲,这是两码事。损害赔偿的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可能就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老师的行为可能需要通过教育部门,包括学校的规章制度来做出相应的处理。”

作者: 卸下马甲去把妹    时间: 2021-3-2 16:18
如果已经换牙了,那三颗牙齿去种也要3-4万元,赔钱是一码事,老师对学生的态度太不应该了
作者: 琪琪哦    时间: 2021-3-2 17:58
这老师有点过分,学校也有责任
作者: 谭佼长    时间: 2021-3-2 19:09
班主任明摆着,是公报私仇,真要这样的话,不配当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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