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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15岁孩子欠下“巨债”,家长突然被告:大吃一惊! [打印本页]

作者: 我要去西藏    时间: 2021-8-21 16:28
标题: 15岁孩子欠下“巨债”,家长突然被告:大吃一惊!
   15岁少年小乐(化名)

先后分多次向朋友借款,
当一家人被告到法院被讨要借款时,
小乐的父母很是意外。


小小年纪为何能借款这么多?
他们还毫不知情?
小乐父亲表示“一概不认”。
15岁孩子的借款行为是否有效?

近日,
广东云浮郁南县法院
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判决书截图

父母突然被诉,索赔万元

邵某出生于1992年,和小乐是朋友关系。据邵某称,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小乐以需要用钱为由,多次向他借款,共借得10800元

2020年6月,双方确认借款数额并签立欠条,并约定借款期限为5个月,于2020年12月1日全部归还本金。约定还款到期后,小乐及其法定代理人未能还款。邵某于2021年诉至法院,要求小乐及其父母立即向他偿还借款本金10800元及相应利息。

这让小乐父母大吃一惊,儿子小小年纪,怎么就欠下这么多债?庭审时,小乐及母亲经法院传票传唤并未到庭参加诉讼,只有其父亲到庭参加诉讼。


“我不认可本案的款项出借事实。”小乐父亲说,他对本案起诉缘由不知情,并质疑邵某为何要向当时年仅15岁的小乐出借款项,三五元至几千元不等的数额都出借。

“我要知道为何原告向我15岁的儿子出借款项。如果原告无法提交相关材料,我不认可原告与我儿子之间的借款。”小乐父亲说,对于邵某与儿子签订的借条他一概不认可,对邵某主张的借款10800元及相应利息全部都不认可。


借款几十次,三元到千元不等

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小乐因生活开支需要,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多次向邵某借款。证据显示,借款次数多达四十几次,每次金额少则3元,多则上千元,合计6219元。

2020年4月,小乐还要求邵某通过京东白条代为购买一台手机,邵某支付了手机价款3093元,并以小乐提供的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某房为收货地址。

2020年6月,小乐签立欠条一张给邵某收执。据了解,邵某向小乐出借资金时,知道小乐的年龄为15岁。

案件审理时,小乐已年满16周岁,但未年满18周岁,目前没有固定工作。



法院审理



借款行为及欠条均无效

法院认为,本案借款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因此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根据证据,法院认定借款金额共9312元。

关于小乐的借款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本案中,小乐向邵某借款时尚未年满16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向邵某多次借款的民事法律行为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适应。小乐向邵某借款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父亲对小乐的借款行为亦不予追认,因此,小乐向邵某借款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行为。

小乐签立欠条时尚未年满16周岁,且其父亲对该欠条不予认可,根据上述规定,该欠条应为无效合同。


既然借款行为无效,相关款项是否要返还?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小乐的借款行为和签立的欠条虽确认为无效,根据上述规定,小乐取得的财产9312元应向邵某返还。小乐现尚未年满18周岁,且没有固定工作,没有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小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小乐的法定代理人,应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就小乐取得的财产9312元,应由父母负责返还。

邵某向小乐出借资金时明知小乐当时的年龄为15岁,仍向小乐出借明显超出小乐负担能力的资金,邵某亦存在过错。因此对其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

法院于是判决,小乐的父母向邵某返还财产9312元。


作者: 张春春    时间: 2021-8-21 16:58
花钱买教训值得令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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