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高速公路只允许机动车行驶,行人和非机动车是严禁进入的。然而有人却偏偏无视这个交通常识性问题,
有为抄近路徒步穿越被撞的...
还有骑共享单车上高速回家的。。。
而下面这位闯禁的,还为此最终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骑电瓶车闯禁上高速 男子不幸被碾压身亡
2018年10月的某天傍晚,马先生骑着电动自行车,强行进入申嘉湖高速上海段内。晚上八点多,他被一辆轿车撞击后,又遭到后车碾轧,当场身亡,现场简直惨不忍睹。
上海浦东高速交警在事发迅速展开了调查。对交通事故做出了责任认定:
事故责任认定 马先生驾驶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属违法行为,而两名当事机动车驾驶员是正常行驶且并无交通违法行为。
所以,马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两名机动车驾驶员无责。
警方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有理有据,马先生的家属们也表示认可。但有一个问题他们却一直想不通,那就是高速公路作为全封闭的场所,马先生是怎么骑着电动自行车进入里面的呢?
状告收费员不作为 马先生家属索赔100万元
警方调取的监控给了他们进一步的答案。事发当晚6点多,马先生骑车从上海川南奉收费站进入申嘉湖高速。监控显示,马先生闯禁的违法行为就在收费人员的眼皮底下,可收费员并没有喝止、阻拦的迹象。
当班收费员表示,他们以为马先生是误入了高速收费口后又折返了,所以未加以阻拦,使得马先生得以进入高速。
而当班收费员的不阻拦和不报警,在马家人看来是无法接受的。他们认为正是因为高速公路收费人员的不作为,才让马先生骑着电动自行车进入高速进而被撞身亡。
马先生的家属将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00万元。
针锋相对多个回合 双方最终达成调解
但被告方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却认为,他们没有过错。因为作为养护管理方,他们已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行业标准,设置了封闭式护栏和围栏,并在各个高速公路收费入口,均设置了醒目的警示标志,禁止行人和非机动车进入。马先生是自己违反了禁令标志,自然是要为其自身违法行为负责。所以他们没有赔偿的义务。
原告方马先生的家属却认为,被告方是避重就轻,为自己工作人员的严重工作失误进行开脱。如果当时工作人员阻拦或报警,马先生就不会出事。
但被告方觉得原告方的要求已完全超出了收费人员工作范围。作为收费员,为机动车服务是本职工作,他们并没有发现误入高速公路人员,阻止或报警的法律义务。
当然,高速公路管理公司也承认出于社会责任,高速管理方对发现误入的行人和非机动车,有一完整的工作流程,当班工作人员没有遵守流程工作。但他们坚持,这并不是违法,而且和马先生的死也不存在因果关系。
由于原被告各执一词,庭审一度进入僵局。这时,被告方提出展示马先生出事前的监控视频,因为他们怀疑马先生有轻生迹象。
从监控上看,马先生在事发前,驾驶着电动自行车,在应急车道和行车道之间来回移动,行为非常危险。
可原告马先生的家属坚持认为,马先生生活稳定,情绪正常,没有轻生理由,至于他在高速上的行为,他们也不清楚。
随着庭审的继续,原被告之间意见分歧巨大。经过法官的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高速公路养护公司一次性人道补偿马先生家人5万元。
延伸: 男子闯高速被撞死家属告公路管理处 法院判其无责
其实类似上述的案例并非第一次发生。同样在2018年,在湖北省也发生过一起相似案例。
2018年1月24日20时30分许,武汉新洲男子陈某来到武英高速公路汪集收费站,趁出口闸杆起来时,越过闸杆进入高速公路内。结果在21时10分,陈某被从江西驾车回广水老家的男子许某开车撞倒,陈某当场死亡,许某的车辆受损。
交通管理部门随后划分责任判定,陈某承担主要责任,许某承担次要责任。
但陈某的母亲却认为高速公路管理方面没有及时发现并阻止进入高速公路的陈某,存在失职行为,将许某、高速公路管理处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高速公路管理处在法庭上举证,该单位已在高速上设有警示标语和图片,而且当晚下着雨,陈某进入时正好背对收费人员,收费人员无法看见冲岗闯禁的陈某。
法院认为,根据高速公路提供的监控视频,不能借此认定高速公路管理人员未尽到法定职责。高速公路管理处行使的是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责,安全管理工作不是其法定职责。行人进入高速公路时,收费站工作人员会进行劝阻,但这种劝阻是出于行人的安全考虑和确保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的需要,不能视为其法定职责。
因此,武汉新洲区法院未认可陈母的主张,一审认定此案全部赔偿35万余元,其中肇事司机许某承担40%的责任,陈某承担60%的责任。由于许某已购买保险,此笔费用已由保险公司赔付。因陈母未及时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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