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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点事件] 浙江一男子意外身亡,家人放弃继承遗产,法官: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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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9-14 09:32:0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丈夫意外死亡
    债主上门要债无果
    将其妻儿诉至法院
    谁料庭审现场
    男子妻儿均表示放弃继承
    拒不承担债务......

    近日,浙江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曲折的案子。李某生前从事制作铝合金门窗生意,生意不算红火,但也能勉强过生活。
    不料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李某在家中休息时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这场突如其来的变故打破了他家庭的平静。


    家里亲戚帮忙料理了后事没多久,李某的钢化玻璃供应商某钢化厂老板许某便要债上门。原来,李某生前从许某处采购钢化玻璃的货款尚未结清。因多次催讨无果,无奈之下,许某只能将李某的妻子和儿子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偿还货款。


    没想到,开庭当日,李某的妻均表示放弃继承并且李某的妻子声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他人,自己患尿毒症期间的治疗费用也均由自己的娘家兄弟资助,她没有义务偿还这笔货款。

    因被告开庭当日提交新证据,原告申请延期开庭。

    面对这剑拔弩张的局势,案件承办法官考虑实际情况,决定从调解入手,希望可以通过调解一方面使许某的货款得到落实,另一方面也希望可以解开李某家庭的症结。

    法官先联系了李某妻子,从夫妻感情、死者为安说开来,又对案件进行了释法明理,告知她,即使放弃了继承,也仍有可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来承担。又向许某说明了对方家中的情况,李某妻子身患尿毒症多年,常年卧床,李某的儿子则今年刚刚大学毕业,尚未找到工作。在得知李某家庭的实际困难后,许某表示愿意减少一部分货款。
    就这样,在反复的沟通协调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妻儿同意支付货款,并当场付清。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执行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法官说法

    我国的继承制度是“限定继承”,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负债务承担有限清偿责任。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以继承人所得遗产的价值为限,对超出遗产价值的债务,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对继承人自愿偿还的,法律不予限制。因此所谓“父债子偿”是有限制条件的,如果子女放弃继承,那么就无需对父母生前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但是夫妻关系则不同,配偶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有继承或放弃继承的权利,其针对的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或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本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配偶一方偿还所有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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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发
    发表于 2020-9-14 11:12:51 | 只看该作者
    身体健康最重要,看看一家人一个死一个重病,孩子也是可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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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凳
    发表于 2020-9-14 15:39:49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父债子还,名符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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