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廿三里大队对一起高空抛物即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洒物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对当事人处以500元罚款,并依法扣除个人信用分值2分。
11月2日14时47分,执法局廿三里大队接到举报称有人在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开元南街52号高空抛物。执法队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发现该处后院内堆放着大量轻瓷砖等建筑垃圾。
执法队员立即上楼寻找当事人。经过调查了解,向外抛洒建筑垃圾的是该户4楼住户曾某,其为贪图省力,直接将房间装修产生的轻瓷砖等建筑垃圾从四楼向外抛洒。
执法队员当场对当事人曾某进行宣传教育,告知其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并要求其将后院内的建筑垃圾按规定进行清理,同时对其进行立案处罚。
“我想着后院没人,这些轻瓷砖不方便装袋清理,从4楼运下去很麻烦,贪方便就直接从楼上扔下去了。”当事人曾某懊悔不已:“万万没想到自己会因为贪一时之便,不仅要罚款,还要失去信用分。以后我一定注意自己的行为,不会再随意乱为。”
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的行为 而且还会造成许多安全隐患 给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请广大市民朋友们主动增强文明意识 共创文明家园
法律链接 《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社区文明行为规范:(七)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洒物品。 《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洒物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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