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忘记密码
    查看: 47027|回复: 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热点事件] 江西一男子和同伴私设电网电野猪,却把自己电击身亡,法院:自身担责八成!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3-15 16:21:3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江西会昌一男子因一时兴起私设电网电野猪,后果很严重,野猪没电到,却把自己给电死了,还得承担80%的责任。


    案 件 回 顾

    2020年9月12日上午,甲在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一圩镇赶集时碰到乙、丙,得知乙的田地曾被野猪踩踏后便表示想去其田地电野猪。当日下午,甲带了蓄电箱、电线等设备和丙、丁一起在乙的稻田四周拉设电网。


    晚上9时左右,甲和丁一同来到乙家,甲将蓄电箱和电线接上。10时左右,因听见“砰”的一声,甲前去检查蓄电箱时触电身亡。



    另查明,事发后原告于9月14日与三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要求三被告各承担67000元的赔偿款,乙、丙未同意赔偿,丁同意该赔偿方案并于9月15日支付了67000元赔偿款。


    法 院 认 为

    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其使用的电击设备具有高度危险性,在不具备操作技能的情况下仍持有该设备,缺乏安全意识,操作不当,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乙、丙明知电击行为的危险程度,作为共同危险的参与者,不但不制止,反而参与辅助性工作,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乙仅是许可甲、丙、丁在其田地里电击野猪,未参与此次行动,不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认定甲自行承担80%的责任,丙、丁各自承担10%的责任。


    经核算,原告的合理损失合计为849174.5元。丙、丁各负担10%计84917元,余款由原告自行负担。因丁私下与原告达成赔偿合意,且赔偿款已支付到位,故丁无需再支付赔偿款。但因丁与被告丙系共同危险行为参与人,丁仍应对丙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法 院 判 决

    一、被告丙赔偿原告因甲身亡造成的合理损失84917元;

    二、被告丁对被告丙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丁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丙追偿。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沙发
    发表于 2021-3-15 16:31:52 | 只看该作者
    这么危险的东西这么可以,一点安全措施都不会的,万一电到人家也要赔钱哦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板凳
    发表于 2021-3-16 15:03:17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自作孽不可活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地板
    发表于 2021-3-16 16:13:47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好奇心害死了自己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顶部快速回复上一主题下一主题返回列表手机访问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