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会昌一男子因一时兴起私设电网电野猪,后果很严重,野猪没电到,却把自己给电死了,还得承担80%的责任。
案 件 回 顾 2020年9月12日上午,甲在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一圩镇赶集时碰到乙、丙,得知乙的田地曾被野猪踩踏后便表示想去其田地电野猪。当日下午,甲带了蓄电箱、电线等设备和丙、丁一起在乙的稻田四周拉设电网。
晚上9时左右,甲和丁一同来到乙家,甲将蓄电箱和电线接上。10时左右,因听见“砰”的一声,甲前去检查蓄电箱时触电身亡。
另查明,事发后原告于9月14日与三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要求三被告各承担67000元的赔偿款,乙、丙未同意赔偿,丁同意该赔偿方案并于9月15日支付了67000元赔偿款。
法 院 认 为 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其使用的电击设备具有高度危险性,在不具备操作技能的情况下仍持有该设备,缺乏安全意识,操作不当,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乙、丙明知电击行为的危险程度,作为共同危险的参与者,不但不制止,反而参与辅助性工作,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乙仅是许可甲、丙、丁在其田地里电击野猪,未参与此次行动,不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认定甲自行承担80%的责任,丙、丁各自承担10%的责任。
经核算,原告的合理损失合计为849174.5元。丙、丁各负担10%计84917元,余款由原告自行负担。因丁私下与原告达成赔偿合意,且赔偿款已支付到位,故丁无需再支付赔偿款。但因丁与被告丙系共同危险行为参与人,丁仍应对丙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法 院 判 决 一、被告丙赔偿原告因甲身亡造成的合理损失84917元; 二、被告丁对被告丙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丁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丙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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