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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点事件] 现场竟有16吨!这位男子创了金华“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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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1-4-13 09: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日前,永康市公安局侦办了一起危险作业罪案件,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施行以来,金华市办理的首起危险作业罪案件。


    2021年3月2日,永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乡镇进行排查时,发现永康市古山镇前黄村某民房内搭建的简易钢棚内存放了大量危化品,经现场清点,内有甲酯、乙酯和环己酮135桶,合计16余吨。更令人感到后怕的是,此存放区域为一处住宅,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一家老小都居住此住宅内,并且该区域周围住宅都有居民,这些危化品属于易燃液体,居民住宅完全不具备相应的安全存放条件,没有相关的标识和消防应急设备,一旦出现意外,后果不堪设想。



    4月1日,在收到永康市应急管理局移交的线索后,永康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立即展开立案侦查,将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缉拿归案。经审讯,吴某某交代了自己在民房内存放危险化学品并销售牟利的事实。

    经查,吴某某从某化工公司购入甲酯、乙酯和环乙酮进行稀释调配,再倒卖给一些需要用料的保温杯企业,共销售300余吨,涉案金额达300余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永康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案危化品已按相关规定存放至有资质符合安全存储条件的场所,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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