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晚上8点多,务工多年的姚某约上哥哥及一个老乡前往东阳振兴路夜市吃烤鱼,几个人在一起谈天说地推杯换盏,不知不觉两个多小时就过去了,到晚上10点30分左右他们准备离去时,姚某已经喝醉了,祸事也随之发生。
“我注意到边上一桌在吃烤鱼的有个男的一直盯着我这边看,我觉得是不是看不起我,就上前去问他了。”姚某说,后来双方就发生了冲突,他只记得自己伸手去掐过对方的脖子,至于后来的事情,由于酒喝多了他也就记不清了。
那么随后又发生了什么呢?被姚某掐脖子的人叫张峰(化名),他对当时的情形记忆犹新:“一开始对方就是骂我们,骂的也很难听,我站起来和他理论了几句后吵了起来,吵着吵着对方那个男的就到店里面拿了一把剪刀,走过来直接用右手掐住我的脖子,另一只手拿着剪刀作势要捅我。” 这一点,张峰的同伴们也看得清清楚楚,他们发现情形危急,马上上前拉住姚某,其中一人在劝架过程中,还被姚某手中的剪刀划破,事后他们报了警。
过了几分钟,东阳市公安局吴宁派出所的民警到达现场之后,姚某做出了更为过激的举动。姚某一见到处警民警,竟然把一个啤酒瓶砸碎,拿起啤酒瓶碎片抵住自己的脖子要自残,对上前好意相劝的人叫嚣着“我要死给你们看。”就这样僵持了一会后,姚某的酒也有点醒了,待其稍微平静下来后,被民警带进了吴宁派出所,得知后面惹下了那么大的麻烦,他也是追悔莫及:“以后再也不敢喝醉了,请求给我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
“打架成本高,动手需三思!”4月20日晚,贵州龙里籍违法行为人姚某因寻衅滋事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
警方提醒,随着气温逐渐升高,吃夜宵的市民也多了起来,亲朋好友吃点夜宵聚一聚喝几杯小酒,这都可以理解。但大家要千万谨记,喝酒要适量,以免酒醉一时冲动、情绪失控而酿成大错,害人害己!”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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