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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鲜畅聊] 搭便车出车祸致残索赔19万,要赔吗?法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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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5-19 10:20:5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当“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

    当无偿搭乘造成人身损害
    引发矛盾纠纷
    谁来赔偿?

    在广州市从化区,就发生了一起"好意同乘"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梁某驾驶私家车免费搭载戚某等人回家,不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戚某十级伤残。

    事后,戚某告上法院索赔19万余元。究竟梁某要不要赔偿,"好意同乘"能否减轻他的责任?

    5月18日,本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
    据悉,该案是民法典实施后,因当事人对原审法院认定好意同乘不服而上诉的第一件案件,对于如何认定及适用好意同乘制度进行审判有积极的意义。

    2019年12月1日凌晨,梁某驾驶车辆无偿搭乘戚某,行驶中撞到路中的石块,车辆失控撞向路边灯柱,发生交通事故,戚某受伤造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梁某负全责。事故发生后,戚某诉至法院,要求梁某及从化区公路管养中心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19万余元。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梁某驾驶车辆搭乘原告戚某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属于无偿搭乘,且不存在无证驾驶、醉驾等重大过失或故意,应相应减轻赔偿责任。戚某未系安全带,自身存在过错,公路管养中心未及时发现并清理公路上的障碍物,未尽到相应管理和保障义务,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判令梁某承担50%的责任,从化区公路管养中心承担20%的责任,戚某自负30%的责任。

    图源:视觉中国

    一审判决后,戚某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庭审当天,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就梁某是否属于好意同乘、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等争议焦点问题展开了近1个小时辩论。此案将择期宣判。

    相关链接

    “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接受他人“无偿”搭乘请求或主动邀请他人“无偿”乘坐自己车辆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魏丽娜 通讯员:张远平、陈明蔚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苏琬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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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发
    发表于 2021-5-19 13:20:05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让大家少管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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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凳
    发表于 2021-5-19 14:38:51 | 只看该作者
    大家切记,以后出门不远带别人,别人会让你赔倾家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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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板
    发表于 2021-5-19 16:17:53 | 只看该作者
    出了事大家都不想,所以不要随便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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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94
    5#
    发表于 2021-5-19 16:54:31 | 只看该作者
    讲道理,造成了意外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是应该,但如果还要更多的额外赔偿,那以后真不敢让人乘车(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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