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这个结果 谁都不想见到
福建厦门的戴某下班时 顺路搭载同事王某回家 没想到,日后却被索赔上百万! 近日,福建厦门市海沧区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
顺路载同事下班 突遭事故同事身亡
去年年初的某一天 戴某驾驶轿车下班顺路 载同事王某等人行驶至某路段时 碰撞到路边墙体 造成同事王某当场死亡
经厦门市海沧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
戴某驾驶机动车行驶中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确保安全,是导致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
戴某与王某家人对此均无异议 王某家人要求戴某赔偿130万余元 戴某也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但就赔偿标准 双方僵持不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王某家人作为死者王某的继承人主张戴某赔偿其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2、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本案中,戴某与死者王某系同事关系,事故车辆系非营运机动车,戴某搭载王某并未向其收取费用,且事故认定书中并未发现戴某存在故意或明显重大过失的情形。本院酌定戴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 戴某赔偿王某家人 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 各项经济损失90万余元
小编搜了下 类似的案件全国也有发生
据杭州日报报道
小杨与小陈原是关系不错的同事,去年6月份,因公司业务繁忙,两人加班到晚上十点多。小陈提出让小杨坐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回家,小杨答应了。行至某路口,由于路面颠簸、雨天路面湿滑,小杨一时没有抓稳,从电动自行车上重重摔下,头部着地受伤。小陈立马停车拨打120,将小杨送往医院。可惜的是,经过两天两夜的抢救,小杨还是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交警认定,小陈负事故全部责任,小杨不负事故责任。小杨的意外让其家人无法接受,将小陈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80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小陈是出于善意同意小杨搭乘其电动自行车回家,其行为符合“好意施惠”的行为特征。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小陈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小陈赔偿经济损失134.5万元。
那么,问题来了 以后还能不能让人搭顺风车了? 如何在助人为乐的同时 又不损害自己的利益呢? 来听下法官的说法:
“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典首次对“好意同乘”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规定有助于倡导助人为乐、好意施惠的价值观。
在好意施惠 互帮互助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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