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82号)(2021年12月31日印发)附件2中第二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6〕5号):将第二部分第一点第3小点修改为“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根据文件精神,现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事项通告如下:
(一)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为金华市户籍的农村居民或界定为农村居民。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022年年满60周岁。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未婚单亲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4.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5.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 (三)需提交资料 《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一式两份、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的有离婚材料(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收养的有收养证等相关合法、有效材料以及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两张。 (四)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按每人每年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以本人申请为准,逾期本年度不再受理。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申请,提交相应的材料。 申报时间和具体事项请咨询当地乡镇(街道)、村(社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