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规范养犬,创造整洁、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现将我市养犬登记有关通告如下:
一、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免疫、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不得饲养。
请养犬人于2019年5月31日前办理养犬登记(免疫登记点详见附件)。
违规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不予登记。
重点管理区范围:我市城市建成区、中心镇建成区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
二、办理养犬登记需提供下列材料:
个人办理养犬登记的,请携带养犬人身份证和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
单位办理养犬登记的,请携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养犬的安全管理制度、专职看管犬只人员的身份证和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
三、逾期未办理的,将按照《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咨询电话:89969000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