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晚11时15分左右,嘉善交警在罗星街道世纪大道亭桥南路处执勤时,查获一辆小型轿车。驾驶员邹某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已达到醉驾标准。
但邹某却声称并没有喝酒,只是吃了一斤左右醉虾。要知道,醉虾是要用高度白酒腌制的,一盘醉虾中有60%是白酒,而且邹某驾驶的车辆为预约出租客运车。当晚他送客去嘉兴,返程时在嘉兴吃了夜宵,结果就没留心。
后经鉴定中心检测,邹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3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驾标准。邹某驾驶的车还属于营运机动车。作为营运车辆驾驶员理应更具法律意识和常识,但邹某却在吃完后一小时不到,就驾车上路。
据了解,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是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也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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