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供气公司作出处罚人民币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这是供气公司因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行为在我市收到的首张罚单。
被处罚的是舟山市某能源销售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为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批发(无仓储)。经业务介绍,与我市某印染企业签订供气合同,由该公司为印染企业提供作为燃料使用的液化天然气。该公司虽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截止案发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故该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销售液化天然气的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歌山中队掌握案情后立即展开调查,重点就案件涉及的燃气性质、合同协定、供气体量等内容进行调查取证。因牵涉人员众多、案件内情复杂、涉案金额较大,为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公正,歌山中队详细测量现场数据,多方开展询问调查,详实制作案卷材料,卷宗资料多达百余页,最后对该能源公司违法经营液化天然气的行为予以定性并作行政处罚。该能源销售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已主动缴纳了相应罚款。
为确保燃气使用安全,切实排除隐患,今年以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全市所有用气企业开展了全面大排查、大整治。下一步,将通过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检查规范管理制度、严厉整治违法经营等多项措施,大力遏制震慑违法违规燃气经营、使用行为,确保我市企业燃气使用安全形势平稳有序。
法律链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