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好人好报 于 2020-11-25 09:03 编辑
近日,义乌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破获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
8月18日晚上7点,城西派出所接到市民黄先生报警:公司的APP软件后台数据被人恶意删除,造成巨大损失。
接警后,办案民警展开调查。据了解,黄先生所说的APP是关于跨境电商的在线教育软件,黄先生是负责人,技术员小黄负责该软件的后台日常维护。
当天下午4点左右,小黄在操作APP软件后台数据时发现很多网课视频、用户数据被删除了。
事关重大,小黄立即向黄先生汇报了这一情况,黄先生便急忙向城西派出所报了警。
在网络安全大队的协助下,办案民警成功锁定了嫌疑人赵某,并在江苏省东海县成功将其抓获。
经审查,赵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交代,赵某于今年3月15日来到黄先生的公司应聘电商课程讲解师,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
工作期间,公司花费大量的资源培养赵某。然而,在某短视频软件上崭露头角、小有名气后,赵某认为黄先生的公司没有发展前途,便向黄先生提出了辞职。
得知赵某的想法后,黄先生十分气愤,自己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培养赵某,而他却“忘恩负义”,违背合同约定,不辞而别。
两人因此事发生过数次争吵,最终赵某还是“一意孤行”地离开了黄先生的公司。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黄先生要求赵某赔偿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并准备对赵某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赔偿的要求,赵某越想越气,但是自己违反合同在先,是“有苦说不出”。于是,赵某为了泄愤,私自使用原公司给他的账号登录后台将网课视频相关数据删除,给黄先生的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目前,赵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已被义乌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醒
劳动者辞职,应履行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而不辞而别的行为恰恰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将对自己产生不利后果。
案件中,赵某违反公司培训服务期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赵某应该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不辞而别,更不应该通过破坏公司数据来泄愤。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切莫图一时之快,对他人计算机系统进行恶意破坏,破坏计算机系统造成损失,可能会构成犯罪,被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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