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团队开庭审理一起离婚案件,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出家事审判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某起诉被告丁某离婚,其自述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后来由于被告没有稳定工作,工作收入不稳定、经常玩游戏,导致双方出现感情危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很长时间以来,原、被告之间对家庭生活、家庭未来等都没法进行实质性交流,原告杨某认为双方无和好的可能性,感情确已破裂,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丁某多次表示彼此尚有感情,双方有非常好的感情基础,有挽回的可能性,为了一双儿女被告表示愿意为挽救婚姻作出努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丁某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然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之间应互谅互让,加强沟通,被告丁某要求与原告杨某和好,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夫妻矛盾,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于是,承办法官给予双方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后,双方感情出现好转的迹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宣判不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丁某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据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刘佳介绍,离婚冷静期有效地降低了离婚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原《婚姻法》基础上,针对婚姻家庭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民法典》颁布后,大连市西岗区法院及时调整家事审判思路和审判理念,将民法典的立法精神落实到每一起家事案件中。该案虽然案情简单,却是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在民法典施行后,积极贯彻落实《民法典》规定和精神,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体现。
人大代表李宗诚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精神纳入民法典,既满足了时代要求,又解决了现实问题,是推动家庭矛盾化解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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