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有一家南乡菜馆,虽然餐厅坐落在水边,但只经营餐饮业务,并不含垂钓。
2019 年 10 月份,沈某在南乡菜馆预定了一桌晚饭。2019 年 10 月 23 日,沈某在喝了酒的情况下来到南乡菜馆,准备提前安排晚饭相关事宜。距离晚餐还有较长时间,沈某便准备在南乡菜馆的鱼塘中钓鱼,他询问菜馆经营者殷某有无鱼竿,殷某向他提供了鱼竿和面粉,沈某便自行在餐厅的鱼塘边钓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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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很快,大家发现根本联系不上沈某,众人随后报警。救援人员最终在鱼塘中打捞出沈某,但他已经溺亡。根据公安机关法医初步勘验,排除他杀。
死者沈某的近亲属卞某、沈小某认为,南乡菜馆作为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于是将餐厅告上了法庭,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 1099200 元,要求南乡菜馆承担 20%,即 219840 元。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酒后钓鱼行为的危险性;涉案鱼塘并非经营性的钓鱼场,南乡菜馆也并未收取相应费用,没有义务设专人值守保障鱼塘钓鱼人员的安全。
死者沈某并非在南乡菜馆饮酒,南乡菜馆也不具有先行行为的保障义务。家属主张南乡菜馆作为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对卞某、沈小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卞某、沈小某不服提起上诉,镇江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在涉及"安全保障义务"纠纷的处理中,容易出现过分同情弱者的倾向。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对在其经营场所内的顾客应尽安全注意义务,但对该安全注意义务不应过分苛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理性人",对于自身抉择带来的可预见风险,应当自行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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