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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点事件] 太荒唐!男子当庭吞下借条!法官: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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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1-27 16:01:4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有一句话叫“亲兄弟明算账”,不管是再亲的人还是身边的朋友,借了钱都要打个借条,如期奉还,这是对双方的一个保证。可如果借款人在借条面前抵赖,那后果可是相当严重了。

    近日,在黑龙江齐齐哈尔的甘南县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就发生了一件荒唐事,被告人李某因为质疑借条有假,竟当场把借条吞了下去。


    甘南县人民法院宝山法庭审判员高媛:在庭审的时候,原告杨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借据原件,数据员将借据原件给被告李某进行质证,李某在质证环节,拿着借条看了一眼,然后对借据折叠,在他折叠的时候,我就问被告李某,你在干什么,被告就把折好的条塞到嘴里吃了。

    原来,被告李某认为,自己在之前已经全部还清原告杨某的欠款,而且欠条自己已经要回来并且销毁了;所以,原告杨某的手里不应该再有欠条了。

    甘南县人民法院宝山法庭审判员高媛:杨某和李某之间发生过多笔借款,李某给杨某还一笔款,杨某就给李某一张借条进行销毁,李某看到杨某当庭拿出这个借条的时候,他就怀疑在之前的还款过程当中,杨某可能给了他一张假借条。


    在法庭上,李某接过欠条认真翻看,之后把欠条不断折叠,直到折叠成糖块大小后,塞进嘴里吞下去,被告李某转身就要离开,被法警拦住带回法庭。

    甘南县人民法院宝山法庭 审判员高媛:他正常可以直接质证,提出自己的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一条,当庭毁灭重要证据的,拘留五天和罚款一千的处罚。

    原本这只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结果李某却面临司法拘留。所以说,冲动是魔鬼,这样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还会害了自己。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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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发
    发表于 2021-11-27 16:11:21 | 只看该作者
    证据是真是假有专门的人鉴定,但是私自销毁肯定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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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凳
    发表于 2021-11-27 16:14:31 | 只看该作者
    人家都借钱给你,总不可能跟你来赖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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