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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处理了一起婚姻纠纷。 男女双方感情破裂闹离婚, 因两人系表兄妹关系, 法院最终以婚姻无效为由, 解除两人婚姻关系。
大英县人民法院隆盛法庭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系表亲关系,杨某父亲与陈某母亲系亲兄妹关系。当年,经父母商量决定,两人于1993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并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现已成年。
如今结婚已经28年,杨某认为当初双方的婚姻是由父母决定的,两人并无感情基础,婚后常发生矛盾,于是来到法院起诉离婚,未成年孩子由自己独自抚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父亲与被告母亲系同胞兄妹关系,原告与被告系表兄表妹关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原、被告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存在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于是判决原、被告婚姻无效,孩子由原告独自抚养。
办案法官解释,婚姻无效是指违背法律所确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涉及上述情形的,属无效婚姻。本案原、被告婚姻就属于“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情形。
来源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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