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了! 厦门一男子 获300多万拆迁款和一套房后, 竟然干这种事 ……
母亲一纸诉状 将男子告上了法庭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了 这起继承反悔案 一起来看看 ▼▼▼
母亲说服! 两女儿放弃财产继承权! 遗产全部留给儿子
王老太与老伴育有一子二女 几年前老伴过世后 王老太一直和儿子一家生活 开始时倒也相处融洽
因此在村子被征拆时 老伴名下的房屋拆迁获得 300多万拆迁款和 一套60余平的安置房 王老太说服两位已出嫁的女儿 主动放弃三人 (王老太和两位女儿) 第一继承人的继承权 将遗产全部留给儿子 并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公证
在回答公证工作人员 关于放弃继承是否会影响生活的 特别询问时,
王老太表示 ↓↓↓ 我是自愿放弃遗产的。 我年纪大了, 现在都跟儿子一起生活, 儿子很孝顺,我自己也有农保, 生活上没有问题。
房屋一拆迁后 儿子竟然这么干!
王老太万万没想到
随着自己年岁渐长, 生活越来越不便 房屋一拆迁后, 儿子玩起了“变脸”!
纳尼? 那原先孝顺的儿子 到底做了什么呢? 咱接着往下看 ↓↓↓ 原来年过八旬王老太 被单独留在老屋无人照顾 后来女儿把她接走后 儿子也不来探望
真是令人心寒啊 伤心难过之余 王老太一纸诉状将儿子告上法庭 要求作废原先的放弃继承权公证 自己应享有拆迁权益相应的份额
那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速来瞧瞧
法院判决
母亲享有8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本案系继承纠纷。
王老太以儿子未履行承诺的赡养照顾责任为由主张对放弃继承反悔。
法院认为,在王老太的预期中,其对放弃继承后的生活状况的认知为跟儿子一起生活,由儿子养老送终,照顾生活及承担日常费用,这也符合王老太的年龄和认知水平,放弃继承时儿子也在现场,其对王老太所述并未有异议,说明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共识。
现王老太明确表示不愿再与儿子一起生活,其生活和赡养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原告的预期亦不可能再实现,王老太作为年过八旬的老人,有贴身照顾的切实需要,坚持要将属于自己份额的钱拿回为自己提供经济保障,妥善安排后续生活的情况下,本院认为应尊重其意思自愿,故王老太反悔放弃继承的事由可以成立,在遗产尚未处理完毕的情况下,应允许其反悔继承,王老太的诉求予以支持。
最终 法院判决 ↓↓↓
对拆迁利益, 原告王老太可享有80万余元; 剩余拆迁款项及 预留的60平方米安置房面积 由儿子享有, 驳回原告王老太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王老太放弃对丈夫遗产的继承时,本意是想靠着儿子养老,自己也没有必要留着大笔的拆迁款项,以后的吃穿用度、日常照料也都是儿子负责,就一个儿子,自然也依照农村风俗把自己应得的继承份额给儿子,可没想到一拆迁,王老太就被单独留到老屋里无人照料,完全违背了当初放弃继承时王老太和儿子约定的真实意思,故在王老太已经坚决表示不再与儿子共同居住生活的情况下,应允许其反悔,将其应得的继承财产还给王老太。
延伸阅读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第三十四条 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第三十五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第三十六条 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综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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