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手机放在车里被偷了,现在只剩下一个手机壳!那天可能走得太急,车门忘记锁了。我去物业看了监控,好像是几个小孩子偷的.....”
2021年8月上旬,周女士来到派出所报案,自称自己放在车内的一部手机被盗。当时自己的车辆停在自家地下车位上,当天可能因为有急事下车后没有锁车门,后来发现自己放在主驾驶座与副驾驶座间的储物槽内的手机不见了,只剩下手机壳。周女士找到物业要求查看监控,监控显示是2名男子拉开了周女士的车门,盗走了车内物品。
公安机关立即展开侦查,8月下旬就抓获了相关作案人员,谁知竟然是2名未成年人。两人一个名叫晨晨,一个叫超超,一个14周岁,另一个未满14周岁,均系未成年人。两人交代,他们当晚是坐顺风车从金华来到义乌,“我们两个都没有钱,就想到义乌来碰碰运气,拉车门搞点钱花花。”“那顺风车的钱是谁付的?”“是大磊付的钱......”经过警方的讯问,原来,晨晨和超超不过是别人实施盗窃的“工具人”,背后还另有他人。他们俩是大磊的“小弟”,三人是在喝酒的时候认识的,当天晚上大磊叫晨晨和超超一起去义乌,拉车门弄点钱来花花,还说弄到钱了就带他们两个去杭州玩玩。
很快警方根据俩人提供的线索找到了大磊的行踪并将其抓获。到案后,大磊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承认教唆未成年人拉车门盗窃他人财物,自愿认罪认罚。“我听说可以叫一些未成年人去拉车门,被抓到不用坐牢的。如果我自己去偷被抓到了会被判刑的。所以我就叫他们去做,我在上面等他们。”大磊如实交代。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700元。
大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晨晨、超超事先共谋,分工合作,以拉车门的形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大磊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大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经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大磊被义乌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水平处于趋于成熟而又不够完善、稳定的阶段,对于利用未成年实施犯罪的成年犯罪人,必须严惩。同时,还需要司法机关、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家庭、学校共同携手,以未成年人为核心,形成多方参与的“同心圆”,切实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构筑起更为严密的未成年人保护圈。
图片来源网络 文中均为化名 供稿:第三检察部 国际商贸城检察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