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能够获得保险理赔,竟然伪造交通事故认定书,将自己应承担的主要责任改成了次要责任。近日,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伪造证据的原告曾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同时,崇仁警方对曾某、付某、彭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去年7月8日中午12点半钟左右,崇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接到报警:在县城胜利路“老菜市场”路段,发生一起两辆二轮电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现场有人员受伤。接到报警后,当地交警迅速前往现场处置。到达现场时,发现两辆肇事电动车均已扶正,报案人陈先生是其中一辆轻便二轮摩托车的驾驶员,另一方曾女士受伤,已被送往当地人民医院进行医治。
崇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 秦海宝:陈先生是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从宝水大街往人民大道送餐,在胜利路老菜市场时候,遇到了曾女士骑电动车,从公路的右侧人行道上冲上马路,紧接着发生了事故。
根据双方的询问结果及调取事故现场的公共视频,7月26日,崇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该事故中,曾女士承担主要责任,陈先生承担次要责任。
出院后的曾女士将陈先生告上法庭,并在立案时提交了事故认定书复印件。开庭时,曾女士又向法庭提交了事故认定责任书“原件”。庭审中,法官审查发现,曾女士提供的事故认定书“原件”与之前提交的复印件存在多处出入,复印件曾女士责任认定为主要责任,而“原件”中变成了次要责任。另外,“原件”使用了“皮开肉绽鲜血淋淋”等夸张性描述,与复印件关于事故发生经过的内容不一致。
崇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 秦海宝:首先一点肯定的是,这是违法行为,是绝对不能这么做的。不能用狸猫换太子的做法达到自己的目标,这也是法律不允许的。另外,事故认定书的描述,不是按照我们交警的专业事故认定描述方式方法,也不符合当时现场的实际情况。
原告曾女士因涉嫌违法犯罪,崇仁县人民法院遂将案件移送至当地警方调查处理。曾女士为何要伪造交通事故认定书呢?当地警方立即展开调查。
女子为获得保险理赔费用 伪造交通事故认定书被行政拘留
当地警方调查发现,曾女士在当地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了结案后能获得保险理赔费用,便伙同丈夫付某找到一家文印店伪造了这份交通事故认定书。
崇仁县公安局情报研判大队副大队长 江定:曾某原来是中国人保的员工之一,她在单位购买了一份保险,为了获得保险理赔,曾某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主要责任改为自己为次要责任,将自己无证驾驶改成有证驾驶。
随后,当地警方依法传唤了参与伪造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文印店工作人员彭某。
彭某:我自己没有什么目的,因为我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这个事情的严重性,只是为了挣打印的钱做了个事情。
彭某通过ps伪造并重新打印落款为“崇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拿到50元报酬。之后,曾某将该伪造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提交至法院作为证据。
崇仁县公安局情报研判大队副大队长 江定:私自篡改国家公文、公章及证件及有关文书的是一个行为犯,它不是结果犯。只要你做出此等行为,无论结果如何,都触犯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既不同于鉴定结论,也不同于证人证言,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崇仁县公安局情报研判大队副大队长 江定:只要是我们政府部门出具的公文、公章及证件,文书文号,只要是出具了,它就具备法律法律效力的。
当地法院认为,原告曾某伪造案件重要证据,存在减轻己方责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主观故意,妨害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扰乱了民事诉讼秩序,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同时,崇仁警方对曾某、付某、彭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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