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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3月至6月 是鱼类的繁殖期和幼鱼生长期 实施禁渔 能养护水生生物资源 但总有人铤而走险
5月17日晚,义乌市公安局苏溪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在苏溪镇的东青溪里有人在电鱼。
接到警情,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将正在溪中电鱼的葛某、李某2人抓获,当场缴获非法捕捞的野生鱼类及电鱼器等作案工具。
经查,来自江西上饶的葛某和李某平时喜欢吃河鲜,5月16日晚2人相约去附近小溪中电点鱼和泥鳅来吃。
第二天晚上,2人来到苏溪镇徐丰村和湾头下中间的东青溪里面,使用电鱼器从9点多一直电到了10点多,直到被抓。
“这里是禁渔区,也看到过别人被处理的新闻,但是总觉得不会被抓。”当2人被问到是否知道使用电鱼器进行电鱼是违法行为时,两人都表示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但是葛某2人心存侥幸,甚至觉得就电这么一小会又是在晚上应该是不会被发现的,没想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这里是禁渔区,也看到过别人被处理的新闻,但是总觉得不会被抓。”当2人被问到是否知道使用电鱼器进行电鱼是违法行为时,两人都表示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但是葛某2人心存侥幸,甚至觉得就电这么一小会又是在晚上应该是不会被发现的,没想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警 方 提 醒
电鱼是灭绝性的捕捞行为,也是对鱼类危害最大的一种非法捕捞方式,电鱼不分种类,不管大鱼、小鱼都被电死,水域内的鱼类不能恢复,造成鱼类资源的衰竭甚至灭绝,从而严重威胁到人类生存环境的平衡。
与此同时,电鱼器大多是民间私自组装,使用不当或者漏电,会对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一时兴起去电鱼,既破坏了生态环境,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极大损害,更是让自己承担起了法律责任。
来源 义乌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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