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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点事件] 丈夫打官司追债,妻子却帮欠款人作证说121万都还了……谁在说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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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6-15 09:04:4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丈夫打官司追债,妻子作为案件第三人出庭,却帮欠款人作证说121万元都还清了。丈夫见状急得直呼:“你们这是恶意串通!”

    借款到底有没有归还?法官经查证,发现欠款人和妻子恶意串通、虚构还款事实的证据。可即便如此,面对法官,两人毫无悔过之意。不久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两人的虚假诉讼行为出具处罚决定书,对每人罚款10万元。


    追加第三人后
    案情越发扑朔迷离

    董先生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张先生借钱,2012年12月第一次借款30万元,后来又借了几次,借款本金合计50万元,月利率为3%。因董先生未按约还钱,张先生隔一段时间就与董先生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书,将之前未还款产生的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在2016年8月签订的借款合同中,董先生的借款本金已经“翻”到了151万余元。

    之后,张先生拿着这份借款合同,起诉要求董先生归还本金151万余元及利息。

    去年案子第一次开庭时,董先生到庭审时才拿出11张由张先生的妻子罗女士出具的收条,说已还了121万元本息给罗女士。收条上有载明,董先生的借款本息已全部结清,董先生由此认为应驳回张先生的诉请。

    对此,张先生表示,这是他第一次听到董先生已还钱的说法。但片刻之后,他反应过来,“我不认可,你在我服刑时开我的车和我老婆约会,还留下20多次违章处罚记录。你们是恶意串通、捏造还款事实!”

    为查明事实,法院追加罗女士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就本案争议焦点——董先生有无归还借款进一步调查。

    张先生和罗女士相识多年后,于2019年年初结婚,但结婚仅两个多月,张先生就因非法拘禁罪获刑。一开始,张先生让妻子帮忙收债、打理公司,但没多久夫妻感情恶化,他开始联系不上妻子。

    服刑期间,张先生听来探视的员工说有传闻他妻子和董先生关系不一般。2020年10月刑满释放后,张先生还是联系不上妻子,直到此案开庭才在法庭上再度见到她。

    张先生说,虽无直接证据,但过往种种再加上这些收条,他怀疑妻子和被告存在虚假诉讼行为。

    罗女士否认与董先生存在不正当关系,说当年还是丈夫介绍她认识董先生的。她和张先生夫妻关系恶化,是因为丈夫婚前婚后都跟她借了不少钱,还让她抵押她父母的房子贷款给公司用,“他获刑后我才知道他是职业放贷人,2021年时我还起诉要求离婚过。”

    同时,罗女士为董先生作证说,从2019年开始,她分多笔共收到董先生归还的92万元现金,她委托自己父亲将大部分现金还款从家里带去银行存起来,剩余29万元是通过他人银行转账给她。

    罗女士还提交了35万余元、16万余元、12万余元的银行存款回单等证据,并说其他现金均用于还债及日常开销。

    谁说了假话
    法官展开调查


    一系列调查,让法官发现该案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比如,董先生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多年,显然不具备还款能力。虽然他自称这百余万现金是他通过一个居间合同收取的居间费,但他并无有效证据证明这一说法,同时交易中使用现金也明显违背交易习惯。

    另外,案涉借款发生在张先生结婚前,属于张先生婚前个人债权。董先生欠钱多年未还,却在张先生被羁押且与罗女士夫妻关系恶化期间的较短时间内,把巨额款项还到罗女士手上,也有违日常经验。

    但这些不合常理之处,不足以证明虚假诉讼行为的存在。

    法官仔细阅卷,发现了突破口:罗女士提交的35万余元、16万余元现金存款回单显示,存款金额都不是整数现金,分别有两角五分和三角三分。“角和分的现金现在比较少见了,这样的非整数现金存款行为也不符合日常存款习惯。”法官立即到银行调查取证,查实这两笔款项来自罗女士及其儿子的定期存款本息,由罗女士及其父亲在银行柜台将定存本息取出再当场“折现”,转存到罗女士父亲的银行账户中。





    说谎的两人
    各被罚10万元

    今年3月,法官传唤罗女士到庭再次接受调查,要求罗女士就这两笔存款回单的存款经过作出详细说明,同时就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后果再次告诫罗女士,希望她能够如实陈述客观事实。但罗女士继续编造谎言。

    法院审理认为,相关已查实的事实足以认定罗女士与董先生恶意串通,虚构还款事实,并就此提交虚假收条等证据,情节严重,构成虚假诉讼。况且张先生在本案的债权并不是夫妻共同债权,罗女士在与董先生恶意串通的情况下,二人之间的资金往来不能视为本案还款。董先生辩称其已归还借款,法院不予采信。

    因张先生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给董先生,其与董先生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借款人仅须归还实际的借款金额并支付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或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综上,法院判决董先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先生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0万余元。

    作出判决的同时,法院也就罗女士与董先生的虚假诉讼行为出具罚款决定书,对每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限于2022年5月22日前交纳。

    后罗女士与董先生不服该罚款决定,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杭州中院经审查,驳回该复议。截至目前,罗女士与董先生均未交纳罚款,法院已启动强制执行。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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