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宁一位消费者花了 49万元 买了辆二手奔驰车 车到手后才发现其行程作假 随后他把卖二手车的公司告上了法庭 要求“退一赔三”
3月13日下午 海宁法院作出一审宣判 判决二手车销售商除退还购车款49万元外 还要赔偿原告凌先生147万元
公里数4万变12万 汽车销售公司却“喊冤”?
2018年2月,凌先生的女儿通过二手车经销商海宁某汽车销售公司监事及实际经营者施某发布在微信朋友圈的广告,了解到一辆2016年款的奔驰车的出售信息,该车售价49万元,信息注明安全行驶约4万公里等内容。
△网络图(图文无关) 凌先生觉得这辆车很符合他的需求,于是以49万元的价格向该公司购买了该车。 去年12月,凌先生在保养车辆时发现,该车仪表盘通过加装“黄线”被调过公里数,拆除“黄线”后,公里数显示为124416公里。
△网络图(图文无关) 凌先生在进一步调查后,认为被告海宁某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诉求判令撤销合同并“退一赔三”。 庭审中,被告海宁某汽车销售公司辩称,其从上家购买涉案车辆时公里数就显示为38351公里,通过外观目测和查看4S店维修记录确认过车况,未发现修改里程情况,同时提供了上家的证人证言,证实上家卖给被告的时候就是38351公里。 并且被告认为他们双方在交易时,原告对车况也进行了确认,所以被告认为自己不存在欺诈故意或篡改公里数的行为。
海宁法院一审判决 消费者获赔147万元!
3月13日下午,海宁法院已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二手车销售商除退还购车款49万元外,还要赔偿原告凌先生14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的确不存在故意隐瞒的行为,但被告汽车经销商作为专业人士,在销售二手车前有义务对车辆进行专业检测并核实车辆的真实信息,尤其是对交易价格及消费者购买意向有重要影响的信息。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家用二手汽车销售经营者应当对二手汽车的来源是否合法、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车辆存在问题等重要信息在出售前进行全面核查、检测,并将核查、检测的准确结果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确认的方式告知消费者;无法核查的,也应当将无法核查的事实和可能存在的隐患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核查的方式告知消费者。” “被告在销售该辆二手车时未全面、真实地核查、检测车辆状况,亦未将车辆可能存在的隐患以书面或其他可核查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导致消费者对车辆的认知与实际情况不符,是经营者违反了全面审查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欺诈行为,应当依照消保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 据此,海宁法院依法判处被告除退还购车款49万元外,还要赔偿原告凌先生147万元。
同时 法官提醒更多的二手车经销商 进行此类交易时以此案为戒 尽到谨慎全面审查义务 以免损人害己,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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