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上午,永康江畔,在四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下,永康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正带着一男子“放生”鱼苗,不少市民驻足观看。
“我对自己的行为感到羞愧,以后绝对不会再犯,今天买了些鱼苗放养,算是弥补一点过错。”非法捕鱼者郑某说。
事情要从2020年6月30日说起。当天下午2时许,郑某沿永康市东城街道龙川东路往黄棠村路段,在永康南溪沿江禁渔区内,使用自制电鱼工具进行捕鱼,非法捕获黄尾密鲴、白鲦、翘嘴红鲌等共43尾,约2千克。经市民举报,郑某被当场抓捕到案。经鉴定,郑某使用的电鱼工具为非法捕捞工具。
郑某当场销毁捕鱼工具
“你是否知道四环线下游等永康江流域是禁渔区?你是否知道使用电鱼工具电鱼是违法行为?为何明知违法还要去电鱼?”面对检察官的连续发问,郑某沉默了一会儿,不住地拍着大腿叹气:“我自己在村里也有一口鱼塘。那几天连续下雨,我想去鱼塘看看有没有被水淹掉。看完鱼塘之后,我开车到南溪边,看到溪水很满,就萌生了电鱼的想法。”回忆起自己的捕鱼经过,郑某悔不当初。
郑某准备放流永康江的鱼苗
“我自愿购买5000尾鱼苗放回永康江并缴纳生态修复金10000元,自愿在永康江边巡查半年,劝阻非法捕捞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在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下,郑某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现场签署具结保证书
2017年4月起,市政府就已经在城区的主要河道设立了禁渔区的通告。郑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郑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考虑到其一系列悔罪行为,永康市检察院最终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
公开宣读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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