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者是我们平凡生活中的英雄,但在帮助别人的过程中,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事情时有发生,甚至救人不成反成被告,这样的事件难免让英雄寒心。“扶不扶”“救不救”甚至一度引起大众热议。
2018年9月,金华一80后小伙骑电动车经过一路口时,扶起一位骑电动车摔倒的老人,没想到对方反报警称是被他撞倒。事发后,交警通过调取事发路段店家监控,证实小伙未撞到老人。终获清白的小伙表示,将起诉讹诈的老人一家,后来经警方劝说,放弃了起诉。
事实上,帮人反被讹的时间屡见不鲜,而且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部分施救者不具备专业的救援知识,危急情况下出于好意去帮助他人,也可能会给受助人造成伤害,这使得人们对见义勇为一直持谨慎的态度。
“好人条款”给了见义勇为者在紧急救助时的责任豁免权——《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见义勇为者在救助他人时受伤,又该怎样去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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