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忘记密码
    查看: 147566|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随便说说] 15岁孩子欠下“巨债”,家长突然被告:大吃一惊!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8-21 16:28:1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5岁少年小乐(化名)

    先后分多次向朋友借款,
    当一家人被告到法院被讨要借款时,
    小乐的父母很是意外。


    小小年纪为何能借款这么多?
    他们还毫不知情?
    小乐父亲表示“一概不认”。
    15岁孩子的借款行为是否有效?

    近日,
    广东云浮郁南县法院
    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判决书截图

    父母突然被诉,索赔万元

    邵某出生于1992年,和小乐是朋友关系。据邵某称,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小乐以需要用钱为由,多次向他借款,共借得10800元

    2020年6月,双方确认借款数额并签立欠条,并约定借款期限为5个月,于2020年12月1日全部归还本金。约定还款到期后,小乐及其法定代理人未能还款。邵某于2021年诉至法院,要求小乐及其父母立即向他偿还借款本金10800元及相应利息。

    这让小乐父母大吃一惊,儿子小小年纪,怎么就欠下这么多债?庭审时,小乐及母亲经法院传票传唤并未到庭参加诉讼,只有其父亲到庭参加诉讼。


    “我不认可本案的款项出借事实。”小乐父亲说,他对本案起诉缘由不知情,并质疑邵某为何要向当时年仅15岁的小乐出借款项,三五元至几千元不等的数额都出借。

    “我要知道为何原告向我15岁的儿子出借款项。如果原告无法提交相关材料,我不认可原告与我儿子之间的借款。”小乐父亲说,对于邵某与儿子签订的借条他一概不认可,对邵某主张的借款10800元及相应利息全部都不认可。


    借款几十次,三元到千元不等

    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小乐因生活开支需要,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多次向邵某借款。证据显示,借款次数多达四十几次,每次金额少则3元,多则上千元,合计6219元。

    2020年4月,小乐还要求邵某通过京东白条代为购买一台手机,邵某支付了手机价款3093元,并以小乐提供的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某房为收货地址。

    2020年6月,小乐签立欠条一张给邵某收执。据了解,邵某向小乐出借资金时,知道小乐的年龄为15岁。

    案件审理时,小乐已年满16周岁,但未年满18周岁,目前没有固定工作。



    法院审理



    借款行为及欠条均无效

    法院认为,本案借款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因此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根据证据,法院认定借款金额共9312元。

    关于小乐的借款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本案中,小乐向邵某借款时尚未年满16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向邵某多次借款的民事法律行为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适应。小乐向邵某借款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父亲对小乐的借款行为亦不予追认,因此,小乐向邵某借款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行为。

    小乐签立欠条时尚未年满16周岁,且其父亲对该欠条不予认可,根据上述规定,该欠条应为无效合同。


    既然借款行为无效,相关款项是否要返还?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小乐的借款行为和签立的欠条虽确认为无效,根据上述规定,小乐取得的财产9312元应向邵某返还。小乐现尚未年满18周岁,且没有固定工作,没有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小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小乐的法定代理人,应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就小乐取得的财产9312元,应由父母负责返还。

    邵某向小乐出借资金时明知小乐当时的年龄为15岁,仍向小乐出借明显超出小乐负担能力的资金,邵某亦存在过错。因此对其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

    法院于是判决,小乐的父母向邵某返还财产9312元。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沙发
    发表于 2021-8-21 16:58:18 | 只看该作者
    花钱买教训值得令人深思!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顶部快速回复上一主题下一主题返回列表手机访问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