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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点事件] 95后无证醉驾获刑四个月 曾因酒驾被吊销驾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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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9-16 15:51:2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上次酒驾后,不仅不反省自己的行为,还在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再次醉酒驾车,近日,静安区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卜某提起公诉,静安区法院判处卜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案情介绍


    2022年1月某天凌晨,卜某驾车行驶至静安区某高架匝道处,发现有民警设卡检查酒驾,卜某不配合检查,驾车逃离现场,后遭到民警拦截。最终,卜某在下车逃离过程中被抓获。

    民警发现卜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当场对卜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54mg/100ml,随即送卜某去医院抽血待检,后送至派出所醒酒。经鉴定,卜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5mg/100ml,已超出国家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属醉酒状态。


    卜某酒醒后,向公安机关交代,当晚由于天冷,自己和同伴酒后启动了汽车,开启热空调在车内取暖。


    在酒精的刺激下,卜某脑子一热,不听同伴劝阻,直接把车开上了高架。在车辆行驶期间,坐在副驾驶的同伴还多次试图阻止,但是卜某没有听劝,持续驾车直至被警察截获。


    在核验卜某身份信息时,公安机关发现,卜某尽管是95后,但是在2017年11月他22岁时,就因为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卜某的驾照已经被吊销,且因距离上次案发尚不满五年,他没有资格再次申领驾驶证。仅仅时隔四年多,卜某就又在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再次醉酒驾车,面对公安机关检查,卜某不仅不配合,反而加速闯卡逃逸,最终难逃法网。


    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承办检察官认为,卜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醉驾案件仍高发,部分公民对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认识仍停留在口头上,没有入脑入心,对酒后驾车的行为存在侥幸心理,缺乏对法律的敬畏。检察官提醒:酒后驾驶机动车,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请务必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远离酒驾。在走亲访友、聚餐饮酒的同时,要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莫因酒后驾驶触犯法律,最终害人害己,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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